河房字〔2014〕24号
关于印发《河源市区商品房预售款
使用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:
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,维护商品房购房者合法权益,根据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、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》、《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我局制定了《河源市区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管理办法》。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附:《河源市区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管理办法》
2014年7月18日
河源市区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管理办法
一、预售人(房地产开发企业)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,在项目竣工之前,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、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,不得挪作他用。
二、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,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并结合工程造价与预售款总额,向市房管局提出使用申请。
三、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程序:
四、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需提交的材料:
1、《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》;
2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余额清单(银行盖章);
3、预售人与承建商签订的施工合同;预售人签订的其他相关合同,如材料、设备购买合同;缴税完税发票等(此条款材料首次申请时提供,在合同金额内连续申请使用预售款不需重复提供,申请使用的预售款超过合同及税费总额的,需补充提供相关合同)。
五、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可不予核准用款申请:
1、超出用款额度的;
2、申请用途不符规定的;
3、经查实之前用款不符合规定的;
4、预售人未将全部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;
5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。
六、取销预售款监管程序
预售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,预售人办妥商品房初始登记后,可凭《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》(复印件)等材料向市房管局申请取销对该项目预售款专用帐户资金的监管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市房管局审核同意的《取销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申请表》,通知银行解除账户监管。
七、法律责任
1、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》第14条规定: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,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,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。
2、《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》第41条规定:预售人违反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,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,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,可以处以违法使用款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。
附表1、2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