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新政!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浪费钱!没价值!河源人警惕!
  • 资讯类型:政策法规  /  更新时间:2020-06-08  /  浏览:1287 次  /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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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关于“民法典”的讨论热度还是很高,小编在其中发现了一个将来会对我们的房屋有重大影响的规定,想提醒下大家。

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一个叫“居住权”的用益物权。

在其中,有关居住权的定义与解释,让不少人的置业观都发生了变化。

《民法典》: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,经登记占有、使用他人的住宅,以满足居住需要。



通常来说,我国的房屋所有权、土地使用权合二为一。人们购买房屋后,对房屋本身享有所有权,对房子之下的土地拥有40年、50年或70年不等的使用权,住宅70年产权到期可自动续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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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,我们来看看“居住权”,意味着什么呢?

简单来说,居住权可以变相理解为,一种不可继承、买卖的房屋“所有权”,之所以带引号,是因为真正的所有权并不在于具有居住权的人。

但是由于房屋的特殊属性,实际居住者在某种意义上,所拥有的房屋支配权,与房屋真正的所有权是几乎对等

这个权利简直太牛逼了!

比如说,有许多房产纠纷案件,就是实际居住人并不具备房产所有权导致的,相信类似的例子大家见过很多。

而根据新规,居住权无偿设立,自登记时设立,不得转让、继承。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,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,居住权消灭。



这也就是说,房子只要设立了“居住权”,即使没有房产证,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

而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、拿到所有权,也无法改变“居住权”已经存在的现实,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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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设立居住权,需要两个条件:


双方书面约定,一般包括居住的条件、要求和期限。

需要到房管局登记。没有登记,则不产生居住权。


会不会以后会出现,我买的房子被别人先住进去了,所以我的房子就不再是我的房子的情况发生呢?


别急,先看明白官方的定义。据介绍,居住权的期限,可以自行设立,5年、10年、20年均可,也可是终生。如果是终生有效,那么不到去世,居住权就不会消失。



也就是说,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“居住权”


比如前不久非常热门的深圳女买房事件,因为自己过了28年才想起来自己有套房子,而房子本身已经有住户在里面住了十多年,从而让房子的归属显得有些莫名其妙。


当然,结果是住户灰溜溜搬走了把房子还给了深圳女富婆。




根据居住权的定义,即便住的再久,只要业主没有主动设立“居住权”,那么居住权益就不成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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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,居住权到底会影响哪些方面呢?


举个例子,许多家庭的房产纠纷,都是因为口头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导致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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